初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结算法,初级会计师支付结算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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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起来看看吧~一、支付结算概述1、支付结算工具1)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2)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2、支付结算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3、支付结算基本要求1)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2)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3)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4)签章:①单位、银行:单位、银行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②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5)更改: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其他内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二、银行结算账户1、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PS: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2、开立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2)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应当向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3、变更1)存款人更改名称→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2)其他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4、撤销1)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法定情形: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企业不在了);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没了) ;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迁址换开户行)2)撤销顺序:一般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3)不得撤销: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4)应撤未撤:存款人应自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以上就是和大家分享的2021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今天的干货就分享到这里啦,如果有不懂的地方一定要及时咨询老师,有专业老师为大家答疑解惑哦。1KAO.Net易考网专注职称考试资料,初级会计,中级会计,高级会计,注册会计师考试(cpa),税务师,资产评估师,经济师,审计师,精算师,统计师等在线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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