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四章增值税法律制度6,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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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律制度,一起来看看吧~一、视同销售1、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情形: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PS: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混合销售和兼营1、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同时发生,有从属之分),主营业务是什么就按什么税目、税率缴税2、兼营:两项或两项以上销售行为涉及多个税目(不针对同一购买者,也不是同一项销售行为),在兼营中,按照不同税目、税率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PS: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三、不征收增值税项目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2、存款利息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6、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四、增值税税率1、基本税率——13%: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除外)2、低税率——9%1)销售或进口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油、食用盐2)销售或进口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销售或进口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销售或进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3、低税率——6%:增值电信、金融、现代服务(租赁除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4、零税率——01)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以上就是和大家分享的2021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内容,今天的干货就分享到这里啦,干货理解有难度?想要观看更多备考干货解读?为大家准备了2021年【初级精讲班】全套课程,五大名师集结授课,详讲初级知识点,赶快来吧~1KAO.Net易考网专注职称考试资料,初级会计,中级会计,高级会计,注册会计师考试(cpa),税务师,资产评估师,经济师,审计师,精算师,统计师等在线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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