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第六章契税,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契税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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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吧!☞2022初级会计考试各章节知识点汇总(双科全)☞每天5分钟刷2022初会核心考点【汇总】一、纳税人契税的纳税人,是承受方,也就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互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二、征税范围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1.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4.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5.企业破产清算期间,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6.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共有人增减、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注意】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行为也就是未实际发生权属变动的:土地、房屋典当、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三、税率实行幅度税率3%-5%和地方差别税率四、计税依据五、契就税收优惠1.全国法定免税情形: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②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③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⑤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⑥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2.地方酌定减免税情形:①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②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以上就是给大家整理的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的相关知识点,赶快来看看你的初级会计知识点还记得多少?有明显遗忘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回到初级会计精讲班,看看老师是如何讲解的。(新用户需要先☞登录-选“初级会计”☜能免费观看初级精讲班全部课程哦)1KAO.Net易考网专注职称考试资料,初级会计,中级会计,高级会计,注册会计师考试(cpa),税务师,资产评估师,经济师,审计师,精算师,统计师等在线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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