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程序是什么,税务行政复议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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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审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税务行政复议包括哪些内容?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必经复议”(“征税行为”)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2)“选择复议”(“非征税行为”)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对“规定”进行附带审查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注意●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税务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行政复议的“管辖”一般情况 | ①对各级税务局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②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特殊的“省级”)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③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④对国家税务总局所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
特殊情况 | ①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②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③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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