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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如何记忆,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包括什么内容

注册会计师网1年前 (2024-01-16)初级会计师23

今天小编考考为大家分享关于初级会计,中级会计,高级会计,注册会计师考试信息,会计职业教育培训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具体规定有哪些?初级会计考试中有一个经常会考到的知识点,那就是税务行政复议。相关涉及的题型也有很多,是大家务必要攻克的一个重点。那么接下来,就给大家详细说明一下,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具体规定有哪些?初级考生务必掌握。

☞税款征收方式有哪几种?分别适用什么样的纳税人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具体规定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对谁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找哪个管辖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各级税务局

上一级税务局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所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对谁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找哪个管辖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知识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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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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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具体规定有哪些,初级考生务必掌握,对于广大考生来说,目前正是考前巩固重点内容的重要时刻,建议大家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及时到来咨询解决,能够多一分掌握,考试通关便多一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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