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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包含类型区别,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本质区别

注册会计师网1年前 (2024-01-18)中级会计师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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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的基本概念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代理的适用范围

1)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2)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3、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滥用代理权禁止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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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民法总则》第 168 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5、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被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注】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该款的规定。

6、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二、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2、狭义的无权代理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表见代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对比】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为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也有可能是善意的。

【注1】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注2】合同的效力:

1)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

2)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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