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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考知识汇总,初级会计经济法法律关系

注册会计师网1年前 (2024-01-18)中级会计师30

今天小编考考为大家分享关于初级会计,中级会计,高级会计,注册会计师考试信息,会计职业教育培训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大家好呀,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中级会计经济法干货,主要是关于经济法渊源、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干货,一起来看看吧!

一、经济法的渊源

【注】效力等级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几种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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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双方当事人均无真实意思表示)。《民法总则》第 146 条第一款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例】如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地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对比】恶意串通实施的法律行为与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法律行为均包含串通或通谋,但前者强调恶意以损害他人,并非如后者主要着眼于意思表示的虚假。因此二者在适用对象上存在交叉,但不完全重合。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并不当然无效。

2、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下列法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受欺诈的。

但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对方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欺诈的, 受欺诈方不得主张撤销。其理由主要在于保护当事人的信赖。

3)受胁迫的。

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

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难处境或缺乏判断能力等,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

【注意】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1)可撤销法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具有与无效法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2)如果撤销权人表示放弃撤销权或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则可撤销法律行为确定地成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

3、行使撤销权时间限制

《民法总则》第 1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1)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

2)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

2)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对比】所附的条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而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经济法渊源、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干货,如果你还想要了解更多财会类干货,请关注网站,将会定期为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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