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第一节,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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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赶快一起来看看吧!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2、特征二、不适用代理的情形“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三、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注意】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注意】与“法定代表”进行区分。四、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滥用代理权——本质上有代理权,但是给点阳光就灿烂1)种类①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②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③恶意串通: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2)法律后果①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不得进行,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除外。②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注意】“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效力待定;恶意串通的代理行为无效。2、无权代理——本质上没有代理权1)种类①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②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③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2)法律后果①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情形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满足表见代理的条件。②由行为人承担的情形未经代理人追认,一般情况下由“行为人”承担。③由行为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3、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范围1)概念“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2)“有理由相信”的理由①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③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相对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④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五、代理关系终止【注意】作为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并不一定终止。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总结】1)“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对代理关系没有影响;2)“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不一定终止;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都将导致代理关系终止。以上是为大家分享的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干货:代理的内容,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财会类干货,请关注网站,将会定期为大家更新!1KAO.Net易考网专注职称考试资料,初级会计,中级会计,高级会计,注册会计师考试(cpa),税务师,资产评估师,经济师,审计师,精算师,统计师等在线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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