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票据考点归纳,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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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制度,内容较为重要,大家一定要仔细阅读哦~一、票据权利与抗辩1.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取得①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②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③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提示】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2)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为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3)票据权利的时效2.票据抗辩1)对物抗辩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A.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B.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C.背书不连续。D.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E.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F.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③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④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2)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3)票据抗辩的限制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③凡是善意、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3.票据的伪造1)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2)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3)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4.票据的变造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2)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3)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4)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二、汇票的出票1.汇票的分类2.出票的记载事项【提示】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②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③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④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承兑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⑤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合同专用章不行)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⑥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如果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3.出票的效力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汇票得不到承兑和付款,出票人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付款人并未签章)。只有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付款人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3)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以上是跟大家分享的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今天的干货就跟大家分享到这了,本周内容很重要,大家一定要认真阅读哦。如果遇到不懂的,记得联系老师即可咨询解答哦~1KAO.Net易考网专注职称考试资料,初级会计,中级会计,高级会计,注册会计师考试(cpa),税务师,资产评估师,经济师,审计师,精算师,统计师等在线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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