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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第二节仲裁,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真题讲解

注册会计师网1年前 (2024-01-19)中级会计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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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相关内容,赶紧来看看吧!

1 仲裁的基本原则

2 仲裁的适用范围

【提示】

“不适用《仲裁法》”并非不能提请仲裁;“不能提请仲裁”一定不适用《仲裁法》。

3 仲裁协议 1、形式:书面

2、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效力的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提示】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以上就是整理的2021年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仲裁的相关内容,如果你在阅读过程中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咨询在线老师,专业老师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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