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金融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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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制度(下),赶紧跟着学习起来吧!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重点知识:金融法律制度一、保险法律制度1.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①告知a.义务时间:订立保险合同时 。b.内容: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影响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c.规则:实行询问回答主义(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d.举证: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e.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费”(不赔+不退)。投保人“重大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退还保费”(不赔+退)。②保证定义: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不去战乱地区、用于特定用途)。法律后果: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解除前发生的与保证有关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③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①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合法性: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利益经济性:可以用货币计算估价确定性:即客观存在,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②人身保险a.人身保险的适用范围: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b.人身保险合同效力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③财产保险a.财产保险的适用范围: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财产保管人、合法占有财产的人等。b.财产保险合同效力: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3)损失补偿原则a.该原则为财产保险所特有。b.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c.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4)近因原则保险人对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2.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1)保险代理人①概念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②责任承担由保险人承担。表见代理时,代理行为有效,由保险人承担。③限制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2)保险经纪人①概念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②性质保险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保险经纪行为。保险经纪人既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它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经营组织,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二、票据法1. 汇票的背书1)含义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2)背书的记载①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 :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②禁止背书任意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以上就是分享给大家的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重点知识:金融法律制度(下)的相关内容,如果你在阅读过程中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登录咨询了解,专业老师会为你答疑解惑。1KAO.Net易考网专注职称考试资料,初级会计,中级会计,高级会计,注册会计师考试(cpa),税务师,资产评估师,经济师,审计师,精算师,统计师等在线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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