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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基础第三十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中级经济法物权抵押

注册会计师网1年前 (2024-01-19)中级会计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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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1),学完记得在评论区打卡喔!3月10日,2022年中级会计师报名就开始了,大家要抓紧时间备考啦!

保证合同中的共同担保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1)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抵押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 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1.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不得设立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关于抵押财产的其他规定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4.抵押登记

(1)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抵押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抵押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或其他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抵押权效力的其他规定(例)

(1)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 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6.动产浮动抵押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务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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