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担保物权,2022中级会计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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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4)。☞2022年中级会计章节知识点汇总(3科全)☞2022年中级会计金融资产怎么学?
一、担保物权1.意义(1)担保的主要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属于人保,定金属于钱保,其他都属于物保。(2)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提供反担保。(3)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2.特性(1)从属性;(2)不可分性;(3)物上代位性;(4)补充性。3.担保合同的无效(1)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特殊情形除外;(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依法对外的除外;(3)以公益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但特殊情况除外。二、抵押权1.抵押权的设立不以抵押财产的转移占有为要件。2.抵押财产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①土地使用权;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3.抵押登记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5.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1)抵押物所生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2)从物;(3)添附物;(4)代位物;(5)抵押权设立后新增的建筑物:应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6.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时间先后清偿。三、质权质权分类: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1.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流质条款的,无效。2.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3.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留置权1.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五、占有占有的保护1.占有人有占有保护请求权。2.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以上就是给大家分享的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4)的内容,本期知识点都掌握了吗?有疑惑快听课巩固哦~中级会计作为过渡证书,考试难度自然是比初级会计高的,可不能抱侥幸心理。1KAO.Net易考网专注职称考试资料,初级会计,中级会计,高级会计,注册会计师考试(cpa),税务师,资产评估师,经济师,审计师,精算师,统计师等在线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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