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公司法总结归纳,中级会计经济法怎么区分法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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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制度,一起来学习吧!注:此为22年课程内容,23年考生可提前学,待23年教材发布后,更新23年内容☞【知识点预习】中级会计实务:投资性房地产和资产减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例如)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例如)1.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上)1.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 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2.发起人(1)人数2人以上200 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性质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缴纳股款(1)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 (2)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下)1.缴纳股款(1)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2)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2.创立大会(1)召开时间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2)通知时间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3)出席要求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4)表决要求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5)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1)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①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的职权(审议批准下列担保行为):(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5.股东大会的形式(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2)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3)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4)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就是给大家整理的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公司法律制度的知识点,仅供大家预习参考!如果你对上述内容有疑问或者还有不懂的地方,欢迎加入学习!汇聚大批执教多年广受好评的专业教师,帮助大家轻松备考!1KAO.Net易考网专注职称考试资料,初级会计,中级会计,高级会计,注册会计师考试(cpa),税务师,资产评估师,经济师,审计师,精算师,统计师等在线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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