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大全,中华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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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节重点|2023年中级会计新教材《财务管理》第一章01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包括现行有效的国内法;不包括历史上已废止、不再有效的法律,也不包括国际法。02法律部门1.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标准和次要标准都是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标准是调整对象,次要标准是调整方法。2.我国主要的法律部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0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约定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1)当事人可以附生效条件,也可以附解除条件。(2)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3)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同时具备):www.xtw.com.cn
①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②是不确定的事实,即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否会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③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④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⑤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当事人可以附生效期限,也可以附解除期限。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例如,“某公民死亡之日”。04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拒绝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的追认后有效,否则无效,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05无效的法律行为1.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2.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有过错一方)。(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4)其他制裁。【提示】(1)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06可撤销的法律行为1.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受欺诈的。(3)受胁迫的。(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2.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特征(1)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撤销或不撤销其行为。(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②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未行使撤销权。③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④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⑤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5)该行为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长按扫码关注“中级会计”公众号领中级精品课程+题库还能及时了解更多热点资讯以上就是给大家整理分享的2023年中级会计新教材《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的章节重点知识,希望对大家又帮助。如果你还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相关干货,欢迎持续关注官网哦!1KAO.Net易考网专注职称考试资料,初级会计,中级会计,高级会计,注册会计师考试(cpa),税务师,资产评估师,经济师,审计师,精算师,统计师等在线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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