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物权法必考大题及答案,注会经济法第七章怎么学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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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与物权的概念和种类1.物的种类2.物权与债权3.物权的种类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1.动产2.不动产四、按份共有1.共有形态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2.共有份额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3.对外转让份额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4.共有物处分与重大修缮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五、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1.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有效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物权归属转让人虽然没有处分权,但如果受让人为善意,转让价格合理,标的物已交付(“占有改定”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上的“交付”要求)或登记的,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受让人即可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为了给小伙伴们提供更高的通关保障,特推出《2020注会全程班》,希望能帮助小伙伴们高效备考,轻松过关~注会全程班,通关率高,高效拿证书,业界名师授课,一节顶三节。1KAO.Net易考网专注职称考试资料,初级会计,中级会计,高级会计,注册会计师考试(cpa),税务师,资产评估师,经济师,审计师,精算师,统计师等在线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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