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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破产法经典案例分析题,注会债务重组例题讲解

注册会计师网1年前 (2024-01-20)注册会计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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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起来看看吧~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债务人财产的定义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注意:

1)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的时点为“破产申请受理时”。

2)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仍属于债务人财产。

2、不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权利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取回。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是管理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取得财产所有权。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3、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

1)绩效奖金;

2)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3)其他非正常收入。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1、破产撤销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注意:

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个别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的需要支付必要的水费、电费、购买原材料价款等,或者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非恶意的清偿),不能撤销。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无效行为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以上就是和大家分享的CPA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内容,今天的干货就分享到这了,如果你想要其他科目的干货,请持续关注网站,同时,也可以来向老师咨询你想要的科目和类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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