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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四章教学视频,注会经济法必背法条

注册会计师网1年前 (2024-01-20)注册会计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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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电子合同的履行1.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2.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产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3.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4.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 、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权利)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请求。

3.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的权利)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1.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1)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四、公司对外担保1.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

2.对外担保的决议

3.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信赖

4.公司分支机构的担保

五、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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