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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cpa经济法第一章讲解,注会税法经济法必背知识点笔记

注册会计师网1年前 (2024-01-20)注册会计师31

今天小编考考为大家分享关于初级会计,中级会计,高级会计,注册会计师考试信息,会计职业教育培训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经济法》科目是CPA注册会计师考试中比较独立的一个科目,虽然难度上不及《审计》《会计》等科目,但也有属于自己的难点——法条特别多,需要背诵记忆理解等知识很多。如果你注会经济法法条太多不知道背哪些?那么,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份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必背法条,赶紧来看看吧~

注册会计师各科目备考干货【汇总】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必背法条

※共有的效力

1.按份共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1)共有物的管理和处分。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2)对外债权债务的效力。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3)对内债权债务的效力。除共有人另有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4)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2.共同共有

(1)共有物的管理和处分。

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否则处分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2)对外债权债务的效力。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3)对内债权债务的效力。除共有人另有规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4)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善意取得制度

1.动产善意取得

(1)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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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即在交易中才会发生善意取得)。

②转让人无处分权。

③受让人善意。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④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⑤物已交付。占有改定不能满足善意取得制度意义上的“交付”要求。以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交付给受让人的,符合善意取得的交付要件。

⑥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称委托物,如保管标的物、承租物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非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称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⑦转让合同有效。

(2)法律效果:

①直接法律效果——所有权发生转移。真权利人的所有权丧失。

②间接法律效果——赔偿请求权。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

2.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与动产相似)

(1)特别构成要件:

①不动产已登记。

②受让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该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从而不构成善意:

a.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b.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c.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d.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e.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2)特别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不动产,不消除不动产上其他已登记之物权,因为善意取得所有权仅导致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其他已登记的限制物权则不受影响,故继续存在于登记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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