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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23年涉税实务考生回忆,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和纳税申报

注册会计师网1年前 (2024-01-20)税务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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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实务第三章考点总结

1、 涉税鉴证

被鉴证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有权指定的第三人。

特点(与涉税服务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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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不是唯一的服务对象,作出的评价或证明的结论,一般为委托人以外的部门或者人员使用。

(2)限定于规定的涉税鉴证项目→“准法定”

(3)因外部需求触发涉税鉴证。

(4)应出具规定种类的业务报告。

2、涉税鉴证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目的原则。

(三)独立原则。排除可能有损客观、公正鉴证的情形,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回避。(四)胜任原则。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

(五)责任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3、鉴证人应当取得支持鉴证结果所需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鉴证人对其鉴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或减轻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4、证据

(1)证据取得途径:

①委托人配合提供的鉴证材料;

②被鉴证人协助提供的鉴证材料;

③鉴证人独立取得的鉴证材料。

(2)获取证据方法:

①审阅书面材料;

②检查和盘点(监盘)实物;

③询问或函证事项;

④观察活动或程序;

⑤重新执行程序;

⑥分析程序;

⑦其他。

5、证据的有效性

(1)鉴证人在确认证据前,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鉴证材料是否具有涉税鉴证的证据资格:

一是证据相关性。指鉴证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实质性证明意义的关联。

二是证据合法性。指鉴证材料在取证主体、取证程序以及证据形式等方面都符合法律要求。

(2)鉴证人在确认证据时,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鉴证材料是否具有涉税鉴证的证明能力。

一是证据真实性。指鉴证材料经适当方法查证属实,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二是证据充分性。指获取鉴证材料整体的证明力,足以支持鉴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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