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式(法的形式的含义包括)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即法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体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我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注意法的形式、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
形式
制定机关
法律效力
常用名称
宪法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
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分为:
(1)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如《宪法》(2)除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会计法》、《公司法》等。
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条例、办法、规定》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
低于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条例》
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大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办法、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较大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
《...地...办法》
国际条约
国家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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