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主体(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政府会计主体
《基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即“政府会计主体”)。各级政府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核算。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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