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级会计师 > 正文内容

破产债权的申报(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

注册会计师网3年前 (2022-01-21)中级会计师100

破产债权的申报

1. 债权申报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 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4)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 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
 
  (1)受托人的申报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2)票据付款人的申报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会计迷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