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天津市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信息采集通知(天津中级会计报名信息采集)
通 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我市会计人员管理平台中“从业证书申请”、“上岗登记申请”、“证书调出申请”、“外省市证书调入”、“换发证书”、“补发证书申请”相应模块关闭,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居住或者工作的人员,如需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录“天津会计”网站首页左侧“信息采集”模块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打印《天津市会计诚信系统信息采集表》,按信息采集表下方要求携带的相关资料到所属区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进入系统方能报考。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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