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事项的公告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事项的公告
各会计人员培训机构、广大会计人员:
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规定,自新《会计法》施行(2017年11月5日)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认定,各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2018年5月19日,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明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范围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同时废止。目前,省、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正在研究中,在省、市新政策尚未出台前,是否完成继续教育学分,不影响会计人员以后的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各会计人员培训机构(含市财政局备案确认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登记名义,通知并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更不允许假借市财政局名义作出继续教育培训的各种承诺。
敬请广大会计人员认真甄别,不要盲目参加相关培训,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欢迎大家参与监督,对培训机构的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反映(市财政局监督电话:64103330)。
昆明市财政局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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