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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考考为大家分享关于初级会计,中级会计,高级会计,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信息,会计职业教育培训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经济法课程涉及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又涉及大量需要理解的法理性内容,还有很多数字、比例、时间等纯记忆的内容,但不同的内容之间联系的程度不同,可以分成几块结合学习。而且大家可以集中时间来学习。今天学姐整理了具体的知识点,了解一下吧!
1、公示催告程序时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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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二者没有先后顺序2、公示催告程序中,法院在受理后的 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 60日。
3、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4、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 1个月内提示承兑
5、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 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10日内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6、出票日期和背书日期都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答案:错误。背书日期不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7、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答案:正确
8、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背书人应当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10、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正确
1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答案:正确。
1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保证所附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答案:正确
13、承兑不能附条件,附条件的,承兑无效。
答案:正确
14、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15、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此处需要注意的一种特殊情况是,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16、委托收款背书与一般背书转让相同,但是必须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假如没有记载该事项,则其形式上体现为转让背书。
17、委托收款背书的主要效力是,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具备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收取款项的代理权。被背书人的权限不包括处分票据权利的代理权。
答案:正确
18、质押背书必须记载“质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19、被背书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也具有抗辩切断的效果。 以上就是【复习资料:2022年cpa经济法复习详细知识汇总!】的全部内容。想知道自己是否可以报考?赶快来看报名条件吧!欢迎小伙伴们前往CPA网站,了解更多考试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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