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备考会计财管税法经济法,注会cpa经济法最新消息
今天小编考考为大家分享关于初级会计,中级会计,高级会计,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信息,会计职业教育培训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税法很实务,所以政策出台不是为了给大家考试的,是为了税务机关执法以及让纳税人遵从的,所以我们学的很多政策都是有背景的,单独只看政策本身可能很难理解其中的门路,如果跟着老师会解释实务中为什么有这样的问题,理解了就更容易的应对问题了。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增值税免抵退税涉及三组公式:
ZhaoSheng.Net
第一组是综合考虑内、外销因素而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体现免、剔、抵过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关于“剔”的计算: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剔的简化计算公式: 剔出的金额=(外销额FOB-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公式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的范围: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按当期全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当期全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时,以收齐凭证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增值税免抵退税第二组公式是计算外销收入的免抵退税总额(最高限)的公式(计算限额的环节)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限度简化公式: 免抵退税额=(外销额FOB-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退税率 增值税免抵退税第三组是将一、二两组公式计算结果进行比大小,对比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明确退与免抵的金额的环节)。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零税率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算 零税率应税行为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①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零税率应税行为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依据×外汇人民币折合率×零税率应税行为增值税退税率 ②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退税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货物、应税行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专用缴款凭证或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3.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提示】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与没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方法一致。 融资租赁出租方将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租赁给境外承租方、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租赁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其购进租赁货物所含增值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融资租赁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执行。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融资租赁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融资租赁货物,其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购进货物适用的征收率和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以上就是【2022年cpa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出口和跨境业务增值税】的全部内容。想知道自己是否可以报考?赶快来看报名条件吧!欢迎小伙伴们前往CPA网站,了解更多考试资讯! 点击这里,领取2022年CPA考试最新备考资料和真题哟!> > > >1kAO.NeT易考网专注职称考试资料,初级会计,中级会计,高级会计,注册会计师考试(cpa),税务师,资产评估师,经济师,审计师,精算师,统计师等在线教育培训信息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会计迷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