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五章税务,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税法要点归纳
今天小编考考为大家分享关于初级会计,中级会计,高级会计,注册会计师考试信息,会计职业教育培训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大家的初级会计经济法都学到第几章了呢?今天继续跟大家分享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知识点:
Www.ZikaoOnline.Com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内容较多,将分几次为大家展示哦~一、房产税1. 纳税人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2. 税率1)从价计征1.2%2)从租计征12%3.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扣除比例幅度10%-30%,具体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个人出租住房4%)4. 房产税税收优惠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军队自用+出租房产免征房产税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5.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当月缴纳;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建成次月缴纳;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缴纳;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缴纳;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次月缴纳;6)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次月缴纳;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缴纳;二、契税1. 纳税人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2.契税征税范围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注意:土地、房屋典当、继承、分割、抵押以及出租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3. 税率:比例税率,实行3%-5%幅度税率,具体以本地区实际情况而定4. 契税计税依据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不含税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5. 契税税收优惠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征或免征;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契税;6)按规定准予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6. 征收管理纳税人应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上是跟大家分享的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知识点: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的内容,这章节知识点比较重要,有不懂的地方一定要及时咨询老师哦~1KAO.Net易考网专注职称考试资料,初级会计,中级会计,高级会计,注册会计师考试(cpa),税务师,资产评估师,经济师,审计师,精算师,统计师等在线教育培训。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会计迷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