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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练经济法基础30天必考题,经济法基础怎么快速做题

注册会计师网1年前 (2024-01-16)初级会计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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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和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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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和背书票据行为(1)

01 出票

“作成+交付”缺一不可

▶ 基本要求

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骗取资金。

▶ 出票效力(出票人责任)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 记载事项

02 背书

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 种类

①转让背书

②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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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交付,持票人自己记载与背书人记载具同等法律效力)

●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 粘单

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考点测练(多选)

下列关于背书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有()

A.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B.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C.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D.期后背书是指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BD

【解析】选项A,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选项C,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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