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经济法侯永斌讲义,初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第二节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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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下)的相关内容吧!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仲裁一、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1名或者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3、回避制度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4、仲裁的开庭与公开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提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2)仲裁不公开进行。【提示】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5、仲裁的和解与调解1)和解①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②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③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2)调解①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②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③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⑥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6、作出裁决1)以谁为准①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②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何时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7、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1)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仲裁裁决的撤销
1、仲裁裁决的法定撤销情形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2、撤销程序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以上就是整理的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仲裁(下)的相关内容,2021年中级会计备考已经拉开序幕,如果你找不到高效的学习方法、备考没有方向,那就赶紧加入学习备考吧!名师团队,为你的中级备考之旅保驾护航!1KAO.Net易考网专注职称考试资料,初级会计,中级会计,高级会计,注册会计师考试(cpa),税务师,资产评估师,经济师,审计师,精算师,统计师等在线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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