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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第六章票据知识点总结,经济法票据法律知识点归纳

注册会计师网1年前 (2024-01-19)中级会计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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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各类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

一、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无缺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二、票据上的签章1.签章人VS票据债务人

(1)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

(2)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

(3)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

2.如何正确签章

(1)自然人签章

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自然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名为该自然人的本名。

(2)单位的签章

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③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竞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④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权利的种类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应当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得不到付款的,方可行使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出票取得;

(2)转让取得;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3.当事人能否取得票据权利的判断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者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四、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例如)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暂时的预防措施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以上就是给大家分享的2022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票据法律制度总则的相关知识点,如果你对相关知识点有任何疑惑,都可以咨询☞在线客服。更多中级会计备考干货还会持续更新,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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