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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关于票据的练习题,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票据知识讲解

注册会计师网1年前 (2024-01-19)中级会计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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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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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票据法律制度总则(1)

一、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权利

(1)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2.对一般前手(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权利

(1)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2)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二、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记载的内容欠缺、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已失效而为的抗辩;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凡是善意的,已付相当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或者无对价取得票据的除外。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三、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

2.票据的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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