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电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意思
今天小编考考为大家分享关于初级会计,中级会计,高级会计,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信息,会计职业教育培训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包括哪些?有关这个知识点的相关问题,小编为你具体解答。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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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让人受让时善意 ①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A)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B)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C)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D)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E)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③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①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②要求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如果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市场价,作为谨慎的市场主体,理应对标的物来源的合法性表示怀疑,从而产生进一步了解之义务,若受让人未履行此义务,则因其应当知道而不构成善意。(2020年案例分析题)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提示】转让人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善意取得的交付条件。 更多有关经济法知识点解读和考试重难点的分析,可以关注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栏目。 以上就是【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包括哪些】的全部内容,想要了解更多注会考试资讯,欢迎前往CPA网站首页! 添加老师 获取更多注会备考资源1kAO.NeT易考网专注职称考试资料,初级会计,中级会计,高级会计,注册会计师考试(cpa),税务师,资产评估师,经济师,审计师,精算师,统计师等在线教育培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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