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超级优先效力是什么意思,动产超级抵押权和建设工程优先权
今天小编考考为大家分享关于初级会计,中级会计,高级会计,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信息,会计职业教育培训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动产抵押权人的超级优先权是什么意思?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小编已经整理了相关信息,现在为您解答。 1.《民法典》的规定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2.司法解释 (1)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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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②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2)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上述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以上就是【动产抵押权人的超级优先权是什么意思】的全部内容,想要了解更多注会章节知识,欢迎前往CPA网站首页!1kAO.NeT易考网专注职称考试资料,初级会计,中级会计,高级会计,注册会计师考试(cpa),税务师,资产评估师,经济师,审计师,精算师,统计师等在线教育培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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