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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票据法必背法条,中级会计经济法票据的重点归纳

注册会计师网1年前 (2024-01-19)中级会计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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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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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票据法律制度总则(2)

一、汇票的出票1.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 记载事项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2)相对记载 事项

①付款日期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

②付款地未记载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出票地未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

例如: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如果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但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承兑后付款人才是主债务人。

二、汇票的背书1.背书的概念

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

2.禁止背书

(1)任意禁止背书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法定禁止背书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如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承担汇票责任。

3.背书连续

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三、非转让背书1.委托收款背书

记载“委托收款”字样,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的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2.质押背书

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是一种担保关系。

四、汇票的承兑1.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的汇票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③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1)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2)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3)付款人承兑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以上就是给大家分享的2022经济法第四章——票据法律制度分则的相关知识点,请各位同学一定要提前预习,打好基础,考试才更有底气。如果你对相关知识点有什么疑问,或是想了解更多考试信息,欢迎咨询在线客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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